今天是
聊城站
  新闻资讯  专业律师  法律知识  律师联盟  经典案例
本站动态  法律法规  律师加盟  特邀律师  企业专区
您现在的位置:鲁律网-聊城知识产权律师济南知识产权律师山东知识产权律师济南专利律师济南商标律师济南著作权律师济南实用新型律师济南发明外观设计律师 > 专业律师 > 详情
热点
1.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年..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次修正..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搜索
推荐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次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6.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年..
专业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5-12-16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网络编辑:admin(管理员)  浏览次数:491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赣法经字第16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中,如何具体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的问题,经本院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可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赣法经字第16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中,如何具体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的问题,经本院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指除成本外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对于以上两种计算方法,被侵权人有选择权。

  (二)关于请求损失赔偿的期间计算问题,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商标法》实施前并延续到《商标法》实施后的,侵权期间从《商标法》实施之日(1983年3月1日)起计算;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商标法》实施后的,从侵权之日起计算。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次修正)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网站首页 - 关于本站 - 帮助中心 - 广告合作 - 版权声明 - 联系方式
版权所有 @ 鲁律网
地址:济南市经十东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42层 电话:0531-58769888 手机:18605317173 13953175700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139-6915-6915
技术支持:易惠天下




关闭
客服1